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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9.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10.脑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1.心脏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2.除上述病种外,当期首次住院治疗,因患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疾病。  (二)一般疾病  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除上述重大疾病外的其它疾病。  (三)门诊慢(特)病  经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须持有原《唐山市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或须在“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上取得门慢(特)病认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标准  参互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2)因患危、急、重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3)患门诊特殊疾病经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在指定医院门诊就医的;(4)经市医疗保险部门备案,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  (一)重大疾病和门诊慢(特)病救助标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互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重大疾病和门诊慢(特)病的医疗救助范围与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累计自付费用,依照以下救助等级进行救助:  2000—20000元,救助15%;  20001—50000元,救助20%;  50001—70000元,救助25%;  70001元以上,救助30%,累计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互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重大疾病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范围参照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确定,累计自付费用,依照以下救助等级进行救助:  2000—30000元,救助15%;  30001—70000元,救助20%;  70001元以上,救助25%,累计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一般疾病救助标准  1.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患一般疾病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除去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外,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含2000元),按15%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患一般疾病参照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确定,累计自付费用须达到3000元以上(含3000元),按15%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工会会员在申请救助金时,在实际享受救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的救助比例。  (四)参互职工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救助时,参照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付部分进行核算。  (五)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缴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计算救助金。  第二十三条  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标准  ( 一)因非工伤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含《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证》等),Ⅰ级给予3万元救助金,Ⅱ较Ⅰ级减少2500元,以此类推。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判定职工无责任的,Ⅰ级给予3万元救助金,Ⅱ较Ⅰ级减少2500元,以此类推。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  ( 二)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予3万元定额救助。其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职工无责任的,给予3万元救助;负次要责任的,给予2.4万元救助;负同等责任的,给予1.5万元救助;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  (三)由于火灾导致参互职工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认定损失总额20%的标准给予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四条  紧急救助  在互助期内,参互职工本人因病住院总费用单次达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经逐级工会核实后给予2000元紧急救助金。如情况特殊需突破救助标准,由参互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救助  当期互助金有结余时,管理委员会根据当期结余情况,对该互助期内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职工,再给予一次性救助,当期一次性救助的起付标准、救助额度,由管理委员会视当期互助金结余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参互职工本人医疗救助(含一次性救助)、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和紧急救助三项救助金额总计不超过5万元。其中,参互职工本人患一般疾病的,医疗救助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 2 万元(不含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参互职工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当期患医疗救助范围内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一次医疗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互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2.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参互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或流产而住院产生的的费用;  4.打架斗殴、吸毒、意外灾害、酗酒、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5.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6.体育健身、基本保健消费、健康体检费用;  7.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因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造成事故致死致残的;  9.未出具《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10.未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的,以及申请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被公安或相关部门认定为故意纵火的;  11.其它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第七章 互助金的申报流程  第二十八条救助金的申报流程包括:通知、申请、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和建档等程序。  (一)通知  每季度市互助服务中心与市医保局比对医保数据,筛选出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以短信、职工医疗互助服务管理平台通知等方式通知参互职工本人。  (二)申请  参互职工通过职工医疗互助服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1.参互职工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填写《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上传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河北工会会员卡、市互助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互职工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证。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互职工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填写《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上传市医疗保障局认定的当地定点医院有效的报销凭证、身份证、河北工会会员卡、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单、市互助服务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2.参互职工无工作配偶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填写《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上传职工本人身份证、河北工会会员卡、职工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无工作证明,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无工作配偶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  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收据、病案首页、市互助服务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3.参互职工未成年子女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填写《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上传参互职工身份证、河北工会会员卡,职工子女的身份证,出生证明、户口本(二选一)、在校证明(仅18周岁以上在校生提供),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病案首页、市互助服务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4.参互职工申请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时,需填写《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申请表》,上传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评定书》或《残疾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产权证、《火灾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结婚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河北工会会员卡等相关资料。  同一家庭遭遇火灾事故中有2人以上符合救助对象申请条件的,由其中一人作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  5.参互职工申请紧急救助时,需填写《紧急救助申请表》,上传身份证、病案首页、住院收费票据、河北工会会员卡和市互助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 三 )审核  参互职工所在单位基层工会、县区工会负责逐级对申请救助的职工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完善证明材料,通过职工医疗互助服务管理平台提交审核意见。市职工服务中心对职工提交 申请资料及各级基层工会审核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 四 )审批  由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批。  (五)救助金发放  一律采取银行转账结算的办法,由市互助服务中心将救助金划拨到职工“河北工会会员卡”上,暂未办理“河北工会会员卡”的应及时办理,无条件办理的可划拨到本人持有的其他银行卡上,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 六)建档  市互助服务中心、各办事处、代办点要对救助对象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存档备查。第八章 互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互助金及其利息等收入全部用于救助活动。市互助服务中心建立互助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各县(市、区)总工会、开发区(管理区)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直属基层单位工会向市互助服务中心集中交纳的互助金,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市互助服务中心开具正规收据。  直接收取参与职工互助金的基层工会,须将所收互助金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含)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交的互助金,须将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要健全规章制度,对互助金严格管理、妥善使用、强化监督,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工会要严格依法依规收集和使用互助金,严格登记、统计、上交、上报制度,不得拖延、瞒报或截留,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互助金的管理与使用定期接受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与监督,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定期在市总工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市总工会官网、市职工服务网对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第九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总工会对各县级工会、市直属单位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参与率(职工参与率为参与职工占建会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比)进行评价。对县级工会达到职工参与率30%以上、市直属单位工会达到职工参与率95%以上的单位工会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十四条  以欺诈、舞弊行为获得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此项活动持续、顺利运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和《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下一篇: 唐山市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分享到: 友情链接: 国家卫健委 中华医学会 中国抗癌协会 河北省卫健委 唐山市卫健委 医疗集团 首页| 关于我们| 乘车路线| 法律声明| 隐私声明| 帮助信息| 版权申明| 网站地图| 站长统计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胜利路65号   联系电话: (0315)2867502   急救电话: (0315)2861200 版权所有:唐山市人民医院   冀ICP备05012449号   冀公网安备 13020202000261号  工信部链接:https://beian.miit.gov.cn 技术支持: 24小时急救热线 0315-2861200 微信公众号 微信订阅号 抖音号 快手号 院务公开监督电话 0315-2865148 TOP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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